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违法获利27.7万多元。
2011年5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违反《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分析人士称,当前中国基金经理整体上年龄不大,从业经历不长,发生这样的事基金公司难辞其咎。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内控,完善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防控“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韩刚适用的是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挺指出,该条款规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件作为首例基金经理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获刑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义不容忽视。”胡挺表示。韩刚虽然是第一例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刑的基金经理,但并不是第一位从事此类违法交易的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