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年间《大明律》编纂与适用在法律方面使用轻典,还是使用重典,朱元璋虽然有一定的认识,在戎马倥惚之时,似乎还没有考虑制定为自己所用的法律。元朝户部尚书、宛平人张昶,因为“智识明敏,熟于前代典故”,被授予参知政事,在朱元璋草创国家制度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他“劝上重刑法,破兼并之家,多陈厉民之术,欲 上失人心,阴为元计”,被朱元璋发现破绽。后来都事杨宪从张昶卧榻偷出其“身在江南, 心思塞北” 的手书,因此将其诛杀。这个事件 出现以后,朱元璋对于法律的制定更加关注,所以对臣下讲用刑的问题时说:“刑本生人, 非求杀也。苟不求其情,而轻用之,受枉者多矣。故钦、恤二字,用刑之本也”。